紀法知識小課堂 | 工作紀律常見問題⑭

時間:2023/10/10 8:35:00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6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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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課出國期間中途轉機停留違規(guī)嗎?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在執(zhí)紀實踐中,擅自延長期限或變更路線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到風景名勝區(qū)旅游觀光,個人購買物品,或者拜親訪友、辦理私事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因此,出國期間中途轉機停留是否違規(guī),要看是否符合本違紀行為,如果確因旅行必需,短暫經(jīng)停某地,也沒有借機觀光旅游,屬于合理范圍。如果借口中途轉機,舍近求遠,繞道旅行,借機旅游觀光,延長境外停留時間,增加出國(境)費用,則屬于違紀行為。如果因工作需要和意外情況而確需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者確需變更出訪、考察、學習路線,而又來不及請示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報告說明,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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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課對于領導干部擅自批準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變更路線的,如何處理?

 

      在執(zhí)紀實踐中,有時候出國(境)團組在外國延長停留時間和變更路線,并不是團組或者出國人員自己決定的,而是履行了報批手續(xù)。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各種因素,把關不嚴,擅自批準或者同意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jīng)批準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qū))、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jīng)濟損失。對這些行為,也應當追究有關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黨紀責任。但由于批準人員并不是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那么就不宜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處理,執(zhí)紀實踐中,可以按照條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行為來認定處理。顯然,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說,應當認真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從嚴要求和監(jiān)督管理出國(境)黨員干部的活動,對把關不嚴,擅自批準在國(境)外停留期限或者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當嚴肅問責,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