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工作紀律常見問題③

時間:2023/9/6 9:16:11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5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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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課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有哪些突出違紀表現(xiàn)?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決反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黨風正則民風淳,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糾正四風問題不力,尤其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令基層和群眾深惡痛絕。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針對這個問題,在第一百二十二條專門作出紀律處分規(guī)定,列出了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突出表現(xiàn)形式,通過紀律約束,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lián)系群眾。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tài)不落實的;(2)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3)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4)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所謂的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是指因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妨礙了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執(zhí)行,阻礙地方部門單位的改革發(fā)展,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黨群干群關系,損害黨的形象和威信,等等。對于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也應給予批評教育、談話提醒、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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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如何區(qū)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tài)不落實行為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為?

 

 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tài)不落實行為,是指對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表態(tài)的時候講得很好,但是實際行動卻不見有什么具體舉措,沒有認真組織開展貫徹落實。根據(jù)《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為,是指對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堅決、完全、正確的貫徹執(zhí)行,而是有選擇地、有取舍地、打折扣地貫徹執(zhí)行,或者采取變通、替代等,用其他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一致的政策來代替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執(zhí)行,以至于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前者的主要特征是在工作中只喊口號不干事,是工作中的庸懶散,是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典型表現(xiàn)之一。后者的主要特征是有選擇、有取舍地貫徹執(zhí)行,或者用自己的一套代替黨中央決策部署,這是不服從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具體體現(xiàn),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